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
2011年4月份,因男方有过错,男女双方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,男方在协议书里说同意给女方过错赔偿18万,但是当到民政局是办理手续时,男方反悔拒不签字。
女方无奈,只能起诉,要求男方履行承诺给付女方赔偿款18万,并要求离婚,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,判决不予离婚,并不予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支招:
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女方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离婚协议,是以离婚作为离婚的前提生效要件,如果没有协议离婚,该效力是不生效的,女方在起草协议时,最后委托律师起草协议,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